法院认同的家暴证据是什么?
遭受家庭暴力后,一方的悔过书,其中承认自己有家庭暴力行为;
向妇联等机构投诉的证据、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进行调解的证据;
遭受家庭暴力后的报警记录或询问笔录,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伤检介绍信;
遭受家庭暴力后,要准时到医院就医,紧急的要进行伤情、伤残鉴别,并保存好诊断证明书、验伤报告及伤残鉴别书;
有家人、邻居等目击证人的,可以劝说证人出庭作证或提起证人证言,最好协同证人到公证处进行证据公证;
无过错方事发当时留下视听资料,如照片、录像等。
采集家暴证据应注意的问题有什么?
审理案件的法官对家庭暴力的看法,导致其不支持受害者的诉讼请求
有的法官觉得:家庭暴力应当是一个连续性的行为,或者说是一个持续的行为过程,仅仅有一次或者几次的大骂不可以认定为家庭暴力,在实践中持有这种看法的法官还不在少数。至于如此的看法是不是正确,第三本人不好评论,但至少在这种看法下,导致了受害者不可以得到赔偿的现实。
缺少家庭暴力的有关证据
这种缘由导致不可以获得赔偿的情形最为常见,因为家丑不可外扬的封建思想的束缚,不少受害者不想让外人了解知道我们的痛苦,在外还要故意装成生活非常美满的样子,结果真到了需要证据的时候就傻眼了。
当事人的软弱导致很难获得赔偿
软弱是家庭暴力的滋生的催化剂,在受害人遭到侵害时,不敢大胆的寻求法律的保护,结果导致了侵害人持续的升级,一旦到了法院,也只不过简单的哭诉一下,而不敢大胆的倡导权利,结果当然不言而喻了。
警察的不作为给家庭暴力赔偿导致了消极的影响
当有的受害人实在受不了家庭暴力而不能不打110报警,本期望警察来了可以给施暴者一个教训,或者将此次事件详细地记录在案,从而留下证据。但却总是事与愿违,警察常常以这是你们的家务事为由,对此次事件不做认真的处置。受害人只能哀叹一声,等待着更为残酷的暴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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